由于RA反腐败委员会采取的有效调查措施而启动刑事诉讼,结果发现担任RA国家收入委员会复杂税务检查部首席税务监察员职务的人员因有利于商人的非法行为和不作为而收受巨额贿赂,共计10,500美元和3,000,000亚美尼亚德拉姆。
特别是,我们发现,上述官员收受了该组织负责人 8,000 美元的巨额贿赂,以便对公共组织进行有利于该非政府组织的税务审计,而不是登记现有的违规行为。结果,税务稽查员在 2025 年 11 月和 2025 年 12 月收到了该董事的贿赂总额中的 6,000 美元。
此外,该官员还向该公司董事通报了另一家公司的检查流程,并要求 LLC 董事支付 2,500 美元大额贿赂,以便不登记现有违规行为并以有利于该公司的方式完成检查。
初步调查还显示,首席税务稽查员向同一家公司的董事索要300万亚美尼亚巨额贿赂,以证明在另一起案件中不存在违法行为,即不登记现有的违法行为,不进行更彻底的检查,并阻止根据准备好的材料启动刑事诉讼。
SRC官员被指控犯有《RA刑法》第435条第2部分第2和第3条款(第3集)。作为预防措施,对他实施了逮捕。贿赂该官员的公司董事也受到指控。
刑事诉讼的初步调查已经完成,诉讼材料已连同起诉书送交RA反腐败法院。
注意:被指控犯罪的人被视为无罪,直到根据 RA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院判决证明其有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