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亚美尼亚共和国侦查委员会希拉克地区侦查局对这起刑事案件进行初步调查期间,已掌握确凿事实:2025年6月20日,K.G.伙同一伙人在久姆里市哈格塔纳克大街1/1号门前与V.K.发生争执。争执期间,K.G.作为该伙人的一员,使用其非法携带的武器,对公众进行不尊重行为,并发表性侮辱和淫秽言论。随后,争执中有人开了2到3枪,导致公共场所正常运营中断,并使餐饮店员工感到恐慌。
此外,K.G.伙同一伙人,互相配合,对V.K.实施了人身暴力,击打其身体多处,造成其身体疼痛。
初步调查期间,经主管检察官决定,对K.G.提起公诉,指控其违反《刑法》第195条第2款第5项(人身攻击)、第297条第3项(流氓行为)和第334条第1项(非法携带武器);对V.K.提起公诉,指控其违反《刑法》第195条第1项(人身攻击)、第297条第3项(流氓行为)和第335条第1项(非法贩运枪支)。
6月19日,被通缉的K.G.被移送至希拉克地区侦查局。次日,他被拘留,作为预防性措施。后经法院裁定,该拘留措施被其他预防性措施取代。
针对K.G.的刑事诉讼已连同起诉书一起移送至主管检察官。
需要指出的是,针对其他被告的刑事诉讼已于3月4日移送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