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韦迪市 3 人刑事骚扰 2 名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的初步调查已在 RA 调查委员会特别重要案件调查的主要部门完成。
委员会通报称,经过初步调查期间开展的大规模调查和取证行动,确认 64 岁的韦迪市居民、出租车司机 D.A. 在工作中得知其同胞家庭的社会条件困难而处于弱势地位,在 2025 年初至 2026 年 4 月期间,利用其一名未成年女孩的无助状况,通过劝说和威胁对他进行了性侵犯。经常与他发生性关系而受到剥削。
此外,被告DA利用同家未成年女孩无助的情况,以2026年送她放学回家为借口,将她放入自己的车内,并绑架她并将她带到维迪公墓,在那里对她实施了性行为。
另一名被告 A.E. 是韦迪市的 58 岁居民,他从邻居、被告 DA 那里了解到同一家庭的弱势处境,于 2026 年 4 月在上学的路上等待未成年女孩,遇见她时,介绍自己是她父亲的朋友,并提出用自己的车送她去学校,之后他绑架了后者,并将她带到韦迪教堂地区,在那里,利用未成年人的在无助的情况下,他对她做出了行为。是具有性性质的暴力行为。此外,埃里温市39岁居民V.E.以为同一家庭做慈善为借口,与其中一名未成年人建立亲密关系,并于2026年2月再次探望家人时,利用为她购物的机会与她分手,期间,他利用后者无助的状态,对她实施了猥亵行为。
对于上述犯罪行为,根据监督检察官的决定,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一款(拐卖或者剥削儿童或者无助的人)、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绑架未成年人)、第一百九十八条依据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拐卖未成年人)、 44-191,第 2 部分,第 3 条(企图绑架未成年人),第 198 条,第 2 部分,第 4 条(暴力性质的性行为),以及根据 V.E.,第 201 条第 3 部分第 3 条(实施不雅行为)。作为预防措施,对他们实施了拘留。
刑事诉讼程序连同起诉书一起送交监督检察官。 被指控犯罪的人被视为无罪,直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通过法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证明其有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