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日报写道:
司法部提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补充。根据该法第123条第1款,软禁是对被告人自由的限制,在此期间被告人有义务不得离开法院判决指定的居住地。 根据法院的判决,除其他外,被告可能被禁止进行通信、电话交谈、使用其他形式的通讯,包括邮政递送。
然而,根据宪法第38条第1款,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许多国际法律文件也谈到了适当落实被拘留者权利(包括受教育权)的机制的必要性。
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定,目前还无法确保被软禁人员的受教育权的正确实现。请记住,软禁的预防措施意味着人的自由行动权利受到限制,并且后者无法访问教育机构,因此远程组织他们的教育更为合适。
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制定法律规定,法院适用软禁时,对书信、电话等其他通讯方式(包括邮寄)的限制不得扩大到远程继续教育的案件,以保证教育的连续性。
详细内容见今日出版的《过去》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