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调查委员会刑事调查委员会刑事诉讼程序、刑事保护刑事法院RA调查委员会初步调查期间,向亚美尼亚转运走私4780.59克“大麻”。
随后,带着AK和两名外国公民走私移居亚美尼亚的人,出于唯利是图的动机,提出大规模出售毒品,后者同意走私。
该团伙的AK和两名外国公民未能完成获取并运输后者特别大规模毒品的犯罪意图。
已根据《刑法》第44-393条第2款(吸毒、精神药物(精神药物)或非法贩运其通奸或非法贩运的经历)对三人提起公诉。
拘留被用作针对后者的预防措施。
对三人的刑事诉讼已送交监督检察官确定并实际送交法庭。